3D打印技术的兴起给我们带来制造物品时间的缩短、材料的节约等等好处的同时也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,3D打印技术的普及是否会对著作权制度带来冲击。然而实践当中由于3D打印技术的运用造成的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非常少。据了解我国3D打印的产业也正在快速兴起,但至今尚未出现任何与此相关的案例。国外出现的案例也寥寥可数。如2011年英国Lucasfilm Ltd v Ainsworth案件中英国设计师利用CAD软件绘制了影片《星球大战》中的“白色头盔”,并3D打印该头盔贩卖。最终法院认为该头盔属于实用艺术作品而不属于雕塑作品。
又如,2011年第一个通过《数字千年版权保护法》中的通知-移除规则的案例发生在美国,Ulrich Schwanitz设计师为“彭罗斯三角”的光学幻觉创建了一个3D模型,而另一个设计师也设计了“彭罗斯三角”文件并在Thingiverse网站上共享。Schwanitz向Thingiverse网站发送请求,要求移除此模型。但最终由于舆论的压力下Schwanitz决定将他的设计贡献到公共领域,并撤销了其移除请求。之后2013年还出现了,美国HBO电视网给一家公司发送一封叫停函,要求后者停止销售由3D打印机打印HBO电视网发行的电视剧《权力的游戏》中的iPhone底座的案例。 从举例的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,虽然出现了运用3D打印技术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例,但很少有案件进入了法院庭审过程。因此难以通过分析3D打印技术与著作权纠纷的案例得出有关于3D打印技术与著作权纠纷的裁判规则。
然而理论界对于3D打印技术与著作权制度的研究,与贫乏的案例相比,存在许多值得借鉴的研究成果。虽然3D打印技术与著作权制度的研究并没有形成体系,但就本文所要探讨的3D打印数字模型的可版权性的问题上,大部分国内外学者都认为3D打印数字模型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,但是具体属于何种作品类型的问题上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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